【智库笔记】第10期丨离婚时,各类情形下房产分割归属一览表(2018)
欢迎光临 智库笔记 栏目
及时推送最新法律法规、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纪要和报告等,摘编观点精华,汇总最新最实用的法律要点提示、司法实务技巧、司法实践心得。
离婚丨房产分割归属一览表
本文梳理了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等情形,特汇总整理供实践参考。
婚前买房
婚后买房
父母出资买房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 来源:法制网 丨 仅供参考借鉴 ⏪
推荐阅读
●【智库笔记】第1期丨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智库笔记】第4期丨案件权重系数是什么?靠谱吗? ——五分钟让你读懂权重系数
●【智库笔记】第6期丨最高院民一庭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35条(2018最新整理)
●【智库笔记】第7期丨最高院民一庭对“民事审判信箱”最新疑难问题的解答
满意请点赞,欢迎留言讨论